(2009)灞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赵喜梅与离巧林、西安德隆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喜梅,离巧林,西安德隆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赵喜梅,系陕西省建五公司退休职工。被告离巧林,系西安德隆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西安德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德路58号A2号。法定代表人高巧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喜梅诉被告高巧林、被告西安德隆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喜梅于2009年9月27日以被告下落不明,待其找到被告后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原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喜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喜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587.5元,本院退付给原告587.5元诉讼费。审判员 宋全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