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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平××、徐甲等与郑××、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徐甲,徐乙,郑××,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214号原告:平××。原告:徐甲。原告:徐乙。被告:郑××。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平××等与被告郑××、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平××等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徐甲、徐乙撤回对被告郑××、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应晓东审判员单超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君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