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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临沂利兴瓷业有限公司与周海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利兴瓷业有限公司,周海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702号原告临沂利兴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玉文。委托代理人郑传宝,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周海建,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利兴瓷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建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09年9月28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利兴瓷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海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国防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