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潍商终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潍商终字第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贤汉。委托代理人魏伟东,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华。上诉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09)坊清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4元,减半收取6492元,由上诉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海涛代理审判员 郭明明代理审判员 尹臣正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