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483-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卓××与叶××、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叶××,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483-2号原告:卓××。被告:叶××。被告:应××。本院在审理原告卓××与被告叶××、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卓××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诉讼费5545元。由原告卓××负担。审 判 员 车华龙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依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