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一飞与舒秀、胡晓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一飞,舒秀,胡晓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598号原告:应一飞,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墁塘村。委托代理人:郑红莉,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婵,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舒秀,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拱瑞下村43号。被告:胡晓嵘,永康市芝英街道胡堰街村胡堰西街1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一飞与被告舒秀、胡晓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兑现为由,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一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应一飞负担。审 判 员 王可玖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