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仇月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月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3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仇月新。因本案于2009年5月2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宏。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月新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代理检察员唐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月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仇月新伙同张如祥、张国祥(均已判刑)、姚万国(绰号“姚二”,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携带钳子、扳手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艘小型木船至嘉善县干窑镇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将厂区南侧一个仓库西面的窗户直楞剪断,然后钻窗进入,窃得仓库内三台滚焊机及四台变压器上的大量铜、铁等金属材料,共计价值人民币91081.35元。以上事实,被告人仇月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发还、移送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盗物品清单、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被害人姚金荣的陈述、证人殷祥荣、王伟炳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同案犯张如祥、张国祥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月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9108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仇月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仇月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振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