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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与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684号原告: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6)。住所地:富阳市东洲街道民联村。法定代表人:程玉琴,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勤,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7)。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法定代表人:陈永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2,9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