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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447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机械有限公司,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474号原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程××。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766元,由原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