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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作春因与被上诉人虞巍巍、原审被告董炜云民间、虞巍巍与吴作春、董炜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作春,虞巍巍,董炜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作春,汉族,住安吉县递铺镇湾长村城东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巍巍,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递铺镇城东小区*幢***室。原审被告:董炜云,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递铺镇安城村李家祥自然村6号。上诉人吴作春因与被上诉人虞巍巍、原审被告董炜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09)湖安商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吴作春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作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09)湖安商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林 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