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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责任公司与章××、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责任公司,章××,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165号原告浙江××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委托代理人詹××。委托代理人聂××。被告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责任公司诉被告章××、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以被告章××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责任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48元,减半收取计2274元,由原告浙江××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佳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