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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环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黄国成、王亚琴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环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黄国成,王亚琴,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国成、王亚琴、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274号原告台州环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经济开发区百丈路。法定代表人陈友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先宝,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成,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署区文昌街69弄14号1701室。被告王亚琴,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长街村长街1组3号。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郭向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环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国成、王亚琴、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环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5元,减半收取2077.50元,由原告台州环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才水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代理审判员  陈巧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