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市天恒电子有限公司与金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天恒电子有限公司,金立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707号原告:绍兴市天恒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锡明。委托代理人:章汉标。委托代理人:章杰。被告:金立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天恒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天恒电子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立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天恒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立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