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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鲍××与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117号原告: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被告:滕××。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与被告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5元,由原告鲍××负担。审判员  卢庆前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绍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