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鲍××与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117号原告: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被告:滕××。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与被告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5元,由原告鲍××负担。审判员 卢庆前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绍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