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965号原告:高××。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陈××。原告高××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于2009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起诉称,被告于2007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承诺于2007年12月1日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但一直未归还。诉请判令被告归还20000元。被告未举证,也没有对原告提出的证据另行提出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要件,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7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于当天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于2007年12月1日归还。之后,一直未归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应当予以归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归还原告高××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晖审判员 余锦明审判员 曹 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