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一民与劳娟华、孙建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民,劳娟华,孙建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824号原告:张一民。被告:劳娟华。被告:孙建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民诉被告劳娟华、孙建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