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柯迪隆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鑫茂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柯迪隆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鑫茂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697号原告:浙江柯迪隆纺织有限公司1-4)。住所地:绍兴县华舍街道人利村。法定代表人:俞杰,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龙,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鑫茂纺织有限公司8-6)。住所地:绍兴县华舍街道西蜀阜村。法定代表人:徐万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柯迪隆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鑫茂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柯迪隆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