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于××与桐乡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桐乡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479号原告: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被告:桐乡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号。法定代表人: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桐乡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撤回对被告桐乡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1392元由原告于××负担(已预交;原告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1392元受理费)。审判员 涂波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