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凤凰××有限公司与乐清市××科技有限公司、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凰××有限公司,乐清市××科技有限公司,许昌××××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90号原告:凤凰××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市镇浃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委托代理人:冯×。被告:乐清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市镇××村。法定代表人:郑××。被告: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凰××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科技有限公司、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丹霞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人民陪审员 胡晓丽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