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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吴××,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124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蒋××、胡××。被告吴××。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9月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4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饶冬良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