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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444号原告:陈××。被告: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翁磊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