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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谢智苗与韩伟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智苗,韩伟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062号原告:谢智苗,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白莲岙村27号。委托代理人:何金兔,绍兴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伟峰,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中西街117号42室。委托代理人:倪炳均,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智苗与被告韩伟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智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