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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罗××、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罗××,章××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899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蒋××、胡××。被告罗××。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罗××已清偿了本案全部的借款本息为由,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罗××履行了义务,原告的诉讼目的已实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罗××、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元,由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饶冬良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