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罗××、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罗××,章××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899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蒋××、胡××。被告罗××。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罗××已清偿了本案全部的借款本息为由,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罗××履行了义务,原告的诉讼目的已实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罗××、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元,由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饶冬良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