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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岱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四海与徐波、李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海,徐波,李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岱商初字第287号原告刘四海,个体驾驶员,住岱山县高亭镇蓬莱路169号406幢603室。委托代理人张敏敏,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波,个体驾驶员,原住岱山县高亭镇沿港西路167号201室,现住址不详。被告李益,个体驾驶员,住岱山县高亭镇沿港西路167号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四海诉被告徐波、李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四海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四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四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四海负担。审判长 钟 芳审判员 叶建明审判员 徐雅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咪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