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岱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四海与徐波、李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海,徐波,李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岱商初字第287号原告刘四海,个体驾驶员,住岱山县高亭镇蓬莱路169号406幢603室。委托代理人张敏敏,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波,个体驾驶员,原住岱山县高亭镇沿港西路167号201室,现住址不详。被告李益,个体驾驶员,住岱山县高亭镇沿港西路167号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四海诉被告徐波、李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四海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四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四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四海负担。审判长 钟 芳审判员 叶建明审判员 徐雅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咪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