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纸××有限公司、余姚市××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承揽合同与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纸××有限公司,余姚市××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承揽合同,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075号原告:余姚市××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万圣村。法定代表人:裘××。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徐××。原告余姚市××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忠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姚市××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余姚市××纸××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11月1日,被告与原告订立纸片加工承揽合同,明确价款结算时间为隔月结肖,如逾期付款,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逾期部分的违约金。2009年3月,双方终止业务关系。同年4月25日,双方对帐,被告确认应付原告价款76700.77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付款10316.10元,至今仍有66384.67元没有支付。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价款66384.67元并支付违约金4979元[(2009.4.26-2009.9.25)384.67元×0.0005×150天],合计71363.67元。对上述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加工承揽合同1份、对帐单回执1份、交付单1份。被告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加工定作过程中。截止2009年4月25日,双方对帐,被告确认应付原告价款76700.77元。此后,被告付款10316.10元,尚欠66384.67元至今未付。对原告提供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对帐单回执一份、交付单一份,经庭审质证,被告缺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且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价款及违约金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支付原告余姚市××纸××有限公司价款66384.67元,支付违约金4979元,合计71363.67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792元,由被告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30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忠 员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佳萍(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