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朱中祥与张四忠、张巧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中祥,张四忠,张巧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朱中祥。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张四忠。委托代理人:吴建胜。委托代理人:张斌。被告:张巧林。委托代理人:吴建胜。委托代理人: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中祥诉被告张四忠、张巧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中祥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中祥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中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95元,减半收取2797.50元,由原告朱中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