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赵蕴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蕴华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刑初字第543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蕴华。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辩护人冯永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9)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蕴华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妙绘、被告人赵蕴华及其辩护人冯永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赵蕴华和名叫“CARRY”的网友共同建立了网址为www.sm99.org、bbs.sm99.org,名为“娱乐久久--追求健康唯美的虐恋、偷虐”的网站及论坛,并在网站及论坛内设置存在大量淫秽图片等信息的板块,要求上网人员通过网银、支付宝的方式充值购买积分进行浏览。从2009年1月17日至6月15日期间,被告人赵蕴华通过积分销售共获利人民币15412.41元,通过网站广告发布获利人民币3760.59元。经鉴定:被告人赵蕴华建立的www.sm99.org、bbs.sm99.org网站和论坛中,有12052个图片文件属于淫秽物品。2009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赵蕴华在绍兴瑞气压缩机有限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蕴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张某甲、张某乙、邹某、黄某、徐某、张某丙、项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绍兴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支付宝交易记录清单,网银在线服务协议、交易及结算明细,杭州九赢互联广告技术有限公司及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广告投放支付记录、证明,被告人赵蕴华的工商银行卡(卡号95×××00)历史明细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蕴华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建立网站及论坛非法传播淫秽图片等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12052个淫秽图片文件均系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赵蕴华建立的涉案网站(论坛)中截取,上网人员通过网银或支付宝的方式充值购买积分即可浏览,证人赵某、张某乙、邹某、黄某、徐某、张某丙、项某证言均证实了其等人进入被告人赵蕴华建立的涉案网站(论坛),浏览到淫秽图片、视频等,故被告人赵蕴华的传播行为已属于既遂状态,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实12052个淫秽图片文件均已被点击传播,本案应作为犯罪未遂认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蕴华到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蕴华请求从轻处罚,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蕴华具有上述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蕴华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被告人赵蕴华的工商银行卡(卡号95×××00)内存款,系违法所得;扣押被告人赵蕴华的DELL牌640M型笔记本电脑1台,系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妙兴审 判 员 傅莹莹人民陪审员 丁绍基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柴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