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65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樊有化与陈新兵、卢姣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有化,陈新兵,卢姣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57号原告樊有化,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樊村98幢1单元202室。被告陈新兵,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赤岸镇雅端村7组。被告卢姣萌,经商,乌市稠城街道义东路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有化诉被告陈新兵、卢姣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锦忠人民陪审员 朱红星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建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