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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46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有限公司与杭州××锅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有限公司,杭州××锅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469号原告:慈溪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漂染园区滨海四路北。法定代表人:余××。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杭州××锅炉厂。住所地:杭州市××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锅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卢静芬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