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山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周秀芳与陈开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山民初字第490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安民,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09年9月27日以其暂不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铭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