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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市虹达广告印刷有限公司与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虹达广告印刷有限公司,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731号原告:绍兴市虹达广告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大晔。委托代理人:沈继军。被告: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虹达广告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虹达广告印刷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虹达广告印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员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