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07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明江与章立根、盛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江,章立根,盛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079号原告:朱明江,下管镇新民村同新2-23号,身份代码330622195809057213。被告:章立根,百官街道凤山路115号1幢503室,身份代码330622195907060033。被告:盛美文,百官街道凤山路115号1幢503室,身份代码330622196302050025。原告朱明江与被告章立根、盛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员阮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明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立根、盛美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明江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7年11月10日、2008年3月27日,章立根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合计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均未果。故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万元。被告章立根、盛美文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2007年11月10日,章立根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08年11月11日。2008年3月27日,章立根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09年3月26日。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上述借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两份、两被告的婚姻档案资料两页,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40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章立根、盛美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朱明江返还借款4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章立根、盛美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瑜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