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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越东电缆有限公司与浙江欣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越东电缆有限公司,浙江欣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207号原告:上海越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佘山民强商务中心c区141室。法定代表人:马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俊玲,上海东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欣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东浦镇环南路。法定代表人:汤小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青山,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东浦热诚小学集体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越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欣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越东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