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曹永江与裘佰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江,裘佰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473号原告曹永江,城区严家潭68号。被告裘佰均,越城区马山镇环北西路15-1号。原告曹永江与被告裘佰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曹永江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虞 媛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书 记 员 蒋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