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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曹永江与裘佰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江,裘佰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473号原告曹永江,城区严家潭68号。被告裘佰均,越城区马山镇环北西路15-1号。原告曹永江与被告裘佰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曹永江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虞 媛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书 记 员 蒋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