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兰××与杭州××市政工程公司、邓×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杭州××市政工程公司,邓×,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028号原告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被告杭州××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楼。法定代表人徐×。被告邓×。被告汪××。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玉林诉被告杭州××市政工程公司、邓×、汪××压路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7日以与被告和解并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92元,由原告兰××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溢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