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与章××、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章××,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844号原告:浙江××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沙城镇××路××号。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章××、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二被告已实际给付货款为由,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浙江××世纪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慧慧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