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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与章××、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章××,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844号原告:浙江××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沙城镇××路××号。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章××、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二被告已实际给付货款为由,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浙江××世纪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慧慧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