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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倪××、倪××为与被告玉环县××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承揽与玉环县××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倪××为与被告玉环县××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承揽,玉环县××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355号原告倪××。被告玉环县××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农场。法定代表人郭××。原告倪××为与被告玉环县××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0元,由原告倪××负担。审 判 长  黄才水审 判 员  阮 静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