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倪××、倪××为与被告玉环县××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承揽与玉环县××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倪××为与被告玉环县××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承揽,玉环县××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355号原告倪××。被告玉环县××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农场。法定代表人郭××。原告倪××为与被告玉环县××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0元,由原告倪××负担。审 判 长 黄才水审 判 员 阮 静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