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县××××水泥制品厂与上海晋××潢实××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水泥制品厂,上海晋××潢实××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201号原告:嘉善县××××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嘉善县××××村。法定代表人:陆××。委托代理人:何××。被告:上海晋××潢实××司。×座。法定代表人:娄×。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水泥制品厂与被告上海晋××潢实××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水泥制品厂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上海晋××潢实××司的财产2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水泥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晋××潢实××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