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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终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何李红。委托代理人:陈立启。上诉人温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温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余 萌审 判 员  韦建华代理审判员  吴跃玲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