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何李红。委托代理人:陈立启。上诉人温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温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余 萌审 判 员 韦建华代理审判员 吴跃玲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