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辖终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亿丰化纤有限公司与海宁市华纶经编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宁市华纶经编有限公司,绍兴亿丰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辖终字第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市华纶经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海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亿丰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兴华。上诉人海宁市华纶经编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1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双方未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上诉人提供的所谓“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上诉人伪造产生。请求裁定移送本案至海宁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供方)与上诉人(需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合同第三条约定交(提)货地点、方式:《供方仓库》。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