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乐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京唐港石油分公司与魏国拖欠加油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京唐港石油分公司,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乐执字第12号申请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京唐港石油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光,经理。被执行人魏国,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京唐港石油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国拖欠加油款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07)乐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魏国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京唐港石油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3月27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53794元,经本院强制执行以53794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乐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荣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