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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齐国康与徐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国康,徐铁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407号原告:齐国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南街41幢中单元201室。被告:徐铁民,柯城区荷花巷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国康与被告徐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09年9月27日上午9:00开庭。原告齐国康经本院合法传唤在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已预收),由原告齐国康负担。审判长 王 成审判员 王美君审判员 邓 建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