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虞商初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红妹与徐峰、陆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红妹,徐峰,陆雨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179号原告:余红妹,市崧厦镇杨凌湖村杨家桥186号,身份代码330622196711042448。委托代理人:魏泽峰,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峰,镇上街19号2幢504室,身份代码33062219690624121x。委托代理人:陈洪奎,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雨成,官街道人民路29号,身份代码330622196507220016。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红妹与被告徐峰、陆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雨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红妹撤回对陆雨成的起诉。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瑜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