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灵芝贸易有限公司与桐庐森蓝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灵芝贸易有限公司,桐庐森蓝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779号原告:绍兴县灵芝贸易有限公司3)。住所地:绍兴县柯桥港越路东芝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项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基纯,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庐森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白云源东路399号。法定代表人:陈光忠,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灵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森蓝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灵芝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3元,减半收取6,13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