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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合作银行××下支行、浙江××合作银行××下支行为与被告金××、戴与金××、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合作银行××下支行,浙江××合作银行××下支行为与被告金××、戴,金××,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910号原告浙江××合作银行××下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街××号。负责人陈××。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金××。被告戴××。原告浙江××合作银行××下支行为与被告金××、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合作银行××下支行诉称:2008年1月18日,被告金××以购铁缺资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500000元,月利率8.715‰,还款日期为2009年1月12日,逾期按加收50%罚息计算违约金;并由被告戴××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路××楼房一间[房权证:塘下镇鲍甲第00008290,集体土地使用证:瑞集用(2003)字第060875号]作抵押,向房管部门作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届期,被告分别于2009年1月10日还贷17万元、2009年3月6日还贷5万元,结欠28万元。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金××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支付利息55107.92元(从2008年1月18日起算至2009年1月12日)及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2、原告对被告戴××抵押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路××楼房一间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及有关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金××未作答辩。被告戴××辩称:拿房产权证抵押,签订借款合同是事实,但借款全部被被告金××拿去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1、金融许某某、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款申请书、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书、房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抵押、借款事实;3、收贷收息凭证二份,证明被告已二次偿还贷款共计22万元的事实。被告金××、戴××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戴××无异议;被告金××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成立、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应当按期还本付息,逾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抵押物已经按规定作抵押登记,抵押担保条款有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金××还本付息并主张对被告戴××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合作银行××下支行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利息55107.92元(从2008年1月18日至2009年1月12日)及逾期利息(从2009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13.0725‰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二、原告浙江××合作银行××下支行对被告戴××所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路××楼房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27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327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涂圣通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