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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桐商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2540号原告: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的财产在31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的财产在31000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丹丹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