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桐商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2540号原告: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的财产在31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的财产在31000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丹丹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