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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475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与杭州××药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杭州××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753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宋××。被告杭州××药房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区××街道××路13、15号。法定代表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杭州××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负担。审判员  吴凯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