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75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与杭州××药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杭州××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753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宋××。被告杭州××药房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区××街道××路13、15号。法定代表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杭州××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负担。审判员 吴凯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