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曹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曹某。被告:郑某。原告曹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