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钱连贵与俞金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连贵,俞金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730号原告钱连贵。委托代理人钱松奎。委托代理人章桂英。被告俞金水,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连贵诉被告俞金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连贵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连贵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连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连贵负担。审 判 长 洪 影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夏叶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