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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钱连贵与俞金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连贵,俞金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730号原告钱连贵。委托代理人钱松奎。委托代理人章桂英。被告俞金水,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连贵诉被告俞金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连贵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连贵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连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连贵负担。审 判 长  洪 影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夏叶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