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耀良与吴伟、张丽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耀良,吴伟,张丽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528号原告:孙耀良,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华丰小区57幢503室。现住:湖州市青塘小区201幢606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311170813。委托代理人:徐学民,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伟,农民。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宋诏桥村鄞县大道东段999号。现住:湖州市阳光水岸7-1幢3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204210410。被告:张丽颖,居民。住址:湖州市月河街道阳光水岸7-1幢304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耀良与被告吴伟、张丽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耀良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耀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耀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75元,减半收取4738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258元,由原告孙耀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志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学慧 微信公众号“”